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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法规 / 关于调整地热水和用于制作矿泉水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关于调整地热水和用于制作矿泉水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2020〕647号
2020-08-21

关于调整地热水和用于制作矿泉水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 南 省 财 政 厅

湖 南 省 水 利 厅

关于调整地热水和用于制作矿泉水 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通知

湘发改价费规〔 2020 〕 647 号

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局)、财政局、水利(水务)局: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和《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事项的决定》顺利 施行,根据 2020 年 6 月 22 日省人民政府第 76 次常务会议精神,自 2020 年 9 月 1 日起,地热水和用于制作矿泉水取水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降为零。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湖南省水利厅

2020 年 8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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